日期:2024-11-20 23:51
NG体育金融界消息,近日,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被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罚。
据公告内容,现查明 2024 年 9 月 9 日,绥芬河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按照消防产品专项“双随机NG体育、一公开”任务分工对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管理的太阳购物商场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地上一层正门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大连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型 号:MFZ/ABC4A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6.7.1.1 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2 条之规定,经现场检查判定该单位使用的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单位使用同批次有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地上一层疏散走道东侧使用的 1 条标称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 1m 以上,实际测量长度 23.76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6.10.1 条之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2 条之规定,现场检查判定该单位使用的该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该单位使用同批次有 1 条有衬里消防水带)。该单位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监督员依法下发绥消产判字〔2024〕第 0006 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绥消限字〔2024〕第 0034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G体育,责令该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前整改完毕。2024 年 9 月 14 日依法复查,经复查,发现该单位地上一层正门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已整改,地上一层疏散走道东侧使用的 1 条标称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 涤纶长丝-塑料)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 1m 以上,实际测量长度 23.76m 未更换NG体育,仍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未整改完毕,复查不合格。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太阳购物商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经调查,该单位筑物面积 2693.48 平方米,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以上事实有绥消产判字〔2024〕第 0006 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一份、编号: 〔2024〕第 0017 号、编号:〔2024〕第 0018 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二份、绥消限字〔2024〕第 0034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面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规行为。现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