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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民生领域2024“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NG体育

日期:2024-10-03 18:41

  NG体育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2月8日,根据宁夏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举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与宁夏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随货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15份《产品质量合格证》、3份《测试报告》、4份《检验报告》,共计22份虚假质量证明合格文件,用以证明交付的路灯产品为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该环境有限公司已向当事人支付了相关货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800元的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的质量证明合格文件不仅欺骗合同相对方,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该案的成功查办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行业,为智慧化路灯产业集群保驾护航。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注意查看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是否真实可靠。如发现问题,可以向12315进行咨询或举报。

  2024年2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宝应县某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影院店堂贴有告示“请自带3D眼镜观看3D影片”“3D眼镜需自购10元/副,不享受折扣”的内容。

  经查,影院内夹片款3D眼镜20元/副、成人款3D眼镜10元/副、儿童款3D眼镜10元/副,该影院没有提供免费3D眼镜使用的相关标志或说明。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当事人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已经整改到位。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消费环境,同时规范市场秩序,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4年3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邗江某电动工具商行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二层阁楼内发现型号为2106-2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型号为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台,经商标持有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扳手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核实推销员身份资质、未索要单据,用现金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无相关进货记录、付款凭证、销售台账。型号为2106-2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进价300元/台,售价450元/台;型号为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进价300元/台,售价380元/台。上述侵权产品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7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NG体育,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4台,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维护商标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2024年4月23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抄告函,反映江都区仙女镇某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销售、改装实车与合格证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从扬州市摩托车配件市场共购进1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1800元/辆,改装后,以2699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执法人员通过实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比对,发现当事人改变了车辆原有结构、加装后杂物箱、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还改装了车身后包围和后靠背。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该商家已整改到位,不再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实施,但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依然存在,相关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一以贯之加强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宣贯,督促引导人民群众不骑,经营单位不卖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

  2023年2月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装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反复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的A品牌订制门实际为B品牌。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并赴浙江省武义县实地走访生产企业,认定当事人未履行经营者义务、未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以虚假宣传的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经查,涉案货值52000元,当事人获利3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宝应县人民法院依据调查结果NG体育,在双方民事诉讼中判决当事人退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消费者9万元。

  该案的查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醒消费者和行业参与者注意合同签订、价格透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告诫家装经营者要遵守诚信准则,规范经营。

  2024年3月25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以下简称DC公司)的投诉材料,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人”标识的毛绒玩具成品350件,“超人”标识的毛绒玩具原辅料(披风)1袋,现场所有“超人”毛绒玩具披风上标有“”图案、“Super”英文字样。经DC公司授权的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鉴定人员现场鉴定证明,上述“超人”毛绒玩具成品属假冒DC公司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开始生产销售上述“超人”毛绒玩具成品,共生产了480个“超人”毛绒玩具,成本为11.5元/个。当事人在1688网店共售出57个“超人”毛绒玩具,拼多多网店售出73个“超人”毛绒玩具,两个平台销售金额共计1756.79元,违法经营额6485.29元,违法所得261.7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超人”标识的毛绒玩具成品350件以及“超人”标识毛绒玩具原辅料(披风)1袋,没收违法所得261.79元NG体育,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侵权案的办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标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24年3月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管局的线索,反映江苏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4月26日生产了涉案40具规格型号为MFZ/ABC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销售给盐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8月8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该批灭火器磷酸二氢氨组分含量项目、筒体爆破压力项目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10月17日,盐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批灭火器剩余38具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称在收到退货后已通过拆除方式销毁了该3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提供销毁记录和承诺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3712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办结以后,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回头看”,督促、帮助当事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加强对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促进了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从而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店的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32个待售的儿童玩具“萝卜刀”。经查,上述儿童玩具“萝卜刀”的生产厂家未取得塑胶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儿童玩具“萝卜刀”68个,截至案发已售出36个,涉案货值732.8元,当事人获利185.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并退回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8元,并处罚款732.8元的行政处罚。

  将儿童玩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是为了确保玩具符合基本的安全标准,防止不合格的玩具进入市场,从而避免对儿童造成潜在的伤害。儿童玩具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案的查处对提升儿童玩具产品质量、规范儿童玩具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儿童人身健康安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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