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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扔!小心构成高空抛物罪!南宫体育

日期:2024-08-21 18:23

  南宫体育8月20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院受理的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南宫体育。案件经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从朋友家喝酒后回到其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福润园小区的家中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遂将福润园小区3栋16楼过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从16楼电梯口的南侧窗户扔出至福润园小区3栋1楼的门口过道和绿化带南侧空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故意从高层建筑抛掷金属物品三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据当时小区门卫保安所述,当日1时许,其在值班室中听到有东西掉落的巨大声响,等其在小区1楼正门口路附近处找到被丢下的灭火器时,灭火器都已经变形了,可想而知,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如果砸中路过的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明确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南宫体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带来的结果害人害己,因此,除了法律规制南宫体育,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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